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汨农(农药)罚﹝2019﹞1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汨罗市神鼎山镇兴隆农资店 |
92430681MA4NM9T39U |
戴新波 |
2019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澳门现金网: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案件的通知《岳农函〔2019〕31号》。本机澳门现金网:5月16日正式立案调查。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农资店进行检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取证。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以0.3元每包的价格从汨罗市农药批发商任功彪处采购烯效唑农药100包,货值30元。检查当日当事人门店存放烯效唑农药100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劣质农药烯效唑100包。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当事人妻子朱采霞于2019年6月28日电子汇入2000元罚没款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6月1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
2 |
汨农(农药)罚﹝2019﹞2号 |
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潘建良农资店 |
92430681MA4P0B3N4U |
潘建良 |
2019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澳门现金网: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案件的通知《岳农函〔2019〕31号》。本机澳门现金网:5月16日正式立案调查。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农资店进行检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取证。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以9元每盒的价格从汨罗市农药批发商张伟处采购二氧喹啉酸双草醚农药600盒,货值5400元。检查当日当事人门店存放二氧喹啉酸双草醚农药600盒。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农药二氧喹啉酸双草醚600盒。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将5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6月1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
3 |
汨农(农药)罚﹝2019﹞4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汨罗市田园农资经营部 |
92430681MA4LMFCE5H |
刘献忠 |
2019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澳门现金网: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案件的通知《岳农函〔2019〕31号》。本机澳门现金网:5月16日正式立案调查。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农资店进行检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取证。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现查明: 当事人从长沙采购农药稻莎敌、氰氟草酯、氟磺胺草醚进行销售,检查当日当事人门店存放剩余农药稻莎敌300包,氰氟草酯50包,氟磺胺草醚250包。货值9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劣质农药稻莎敌300包,氰氟草酯50包,氟磺胺草醚250包。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将4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6月1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
4 |
汨农(农药)罚﹝2019﹞4号 |
经营假农药 |
赵浩 |
无 |
赵浩 |
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经营假卫生用农药。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检查发现有小桶外包装标识为:黄粉红色,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字(湘)0016,产品标准证号Q/JRGR010-2017,农药登记号WP20180106,生产日期(批号)20190305,净含量450g,制造商为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的九喜蚊香。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扫描所有产品二维码,该产品追溯系统都一致。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并同意对涉案产品进行登记保存,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拍摄了照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和进货票据复印件,抽取该产品样品送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6月27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产品确认函,证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存在仓库的538桶外包装标识为:黄粉红色农药登记号WP20180106,生产日期 (批号)20190305,净含量450g,制造商为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的九喜蚊香。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异地保存。 通过以上调查,现已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从湖南省长沙高桥大市场天和日化采购540桶九喜蚊香。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抽取样品2桶,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封扣押时仓库剩余538桶,认定当事人没有销售收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假九喜蚊香538桶。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9日将5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8月9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